基金會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台北市博愛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北市博愛福利基金會」,係依財團法人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簡稱「博愛基金會」)。
    本財團法人係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第二條:本財團法人以配合政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辦理身心障礙及低收入戶同胞之福利工作,
    輔助身心障礙及低收入戶同胞發揮潛能自力更生為目的。

第三條:本財團法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後正式成立。
第四條:本財團法人永久設立,如因法定原因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應全部捐贈當地自治團體。
第五條:本財團法人地址設之於台北市士林區天母西路3號4樓之1

第二章  
第六條:本財團法人基金總額新台幣壹百萬元正,由捐助人無償捐助之。
    前項基金及財產得由捐助人隨時補充之(並接受有關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第七條:本財團法人基金及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之。
 
第三章  
第八條:本財團法人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法及其他有關法定之規定,並視實際需要及財力狀況為殘胞
    及社區辦理下列事項。

    一、心理復健及其他相關諮詢服務。
    二、才藝訓練及人才儲訓。
    三、資助殘障人士及輔導就業。
    四、文康活動。
    五、其他有益之促進殘障福利事項。

第四章  
第九條:本財團法人董事會設董事十一~十九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充任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
    經驗。其後每屆之董事由常務董事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改組下屆
    董事會。

    本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十條:董事會由董事互選五人為常務董事,由全體董事就常務董事中選舉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財團法人,對內綜理一切事務。
第十一條:董事、常務董事、董事長任期均為三年,如經遴聘或連選得連任之。但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第十二條:本財團法人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及常務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選舉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十三條:本財團法人設監察人一至五人,任期均為三年,如經遴聘或連選得連任之,但不得逾董事名額之三分之一。
第十四條:本財團法人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第十五條:董事及監察人皆為無給職,如有出缺或因故辭職,由董事長遴選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五章  
第十六條:本財團法人設執行長、財務長兼會計及出納各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必要時增聘其他人員若干人,均由執
     行長提請董事長決定之。

     前項人員得酌支薪津或車馬費。

第六章  
第十七條: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出席常務董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執行長得列席會議,並於會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八條:本財團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基金之動用(定有存立期間者,不在此限)
     四、以基金填補短絀,但僅得動用超過新臺幣壹仟萬元部分。
     五、董事長及董事(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
     六、本基金會解散之擬議。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九條:本財團法人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會應於我國境內舉行;其在境外舉行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二十條:監察人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並得與董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第七章  
第二十一條:本財團法人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設之專帳以記載各項收支
      帳目及財務狀況。

第二十二條:本財團法人運用之一切收入及支出,除為符合創始目的必須支出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派給予任何人特殊利益。
第二十三條:本財團法人經費由財產孳息、業務收入、社會人士捐助、政府補助及其他收益擴充之,且原始基金、財產孳息、個人或團體繼
      續捐助,或捐贈之款項,均應在金融機構設立之專戶儲存,所有存單、存摺、支票及印鑑等財務,由董事會決議指定專人保
      管。董事會以不動支基金為原則,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在本財團法人經費項下酌量撥支。

第二十四條:本財團法人經費除事業支付外,不得移作他用,捐助(贈)如為不動產,應即依法過戶本會,非經董事會決議,並呈准主管機
      關核准,不得為物權之轉移或設定。

第二十五條:本財團法人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經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
      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人事考核等提請董事會審定後,依法呈報行政主管機關查核。

      設有監察人者,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報告書併送主管機關備
      查。

第二十六條:下列資訊,本財團法人應主動公開:
      一、前條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僅公開其姓名或名稱、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
        助(受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不公開之。

      三、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
        前項主動公開,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為之:
        () 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
        () 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 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攝影、重製或複製。
第二十七條:本財團法人每年收支決算,如有結餘,除得抵補以前年度虧絀外,其餘應悉數滾存充作基金。
第二十八條:本財團法人辦事細則、組織章程另定之。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本章程經董事會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並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之同意,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十三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六次修正於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